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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2009年成品油非国营贸易企业进口允许量、申领条件分配依据和申请程序的通知

[ 贸管处 ]      [ 2008-08-27 11:10:57 ]     

 
各设区市外经贸局、各有关企业:
    根据商务部2008年第60号公告关于“2009年成品油非国营贸易企业进口允许量、申领条件分配依据和申请程序”的要求,请通知你市相关企业,在2008年10月1日前,按公告要求提出申请,并提供相关申请文件(一式叁份,A4纸),以便汇总上报。
    已取得2008年成品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的企业,在2008年9月底以前,无法使用进口允许量的企业,请按规定,将未完成的允许量上交,以免影响第二年的分配。
    联系电话:0591-87270180、87270178
    联系人:郭芸、陈开丁
 
 
 
 
2008年8月27日
 
附:商务部公告2008年第60号 2009年成品油非国营贸易企业进口允许量申领条件、分配依据和申请程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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