关于2009年成品油非国营贸易企业进口允许量、申领条件分配依据和申请程序的通知
[ 贸管处 ]
[ 2008-08-27 11:10:57 ]
各设区市外经贸局、各有关企业:
根据商务部2008年第60号公告关于“2009年成品油非国营贸易企业进口允许量、申领条件分配依据和申请程序”的要求,请通知你市相关企业,在2008年10月1日前,按公告要求提出申请,并提供相关申请文件(一式叁份,A4纸),以便汇总上报。
已取得2008年成品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的企业,在2008年9月底以前,无法使用进口允许量的企业,请按规定,将未完成的允许量上交,以免影响第二年的分配。
联系电话:0591-87270180、87270178
联系人:郭芸、陈开丁
2008年8月27日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