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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8年5月20日起至年底对磷产品加征100%特别出口关税

    海关总署2008年第33号公告称,根据国务院决定,将自2008年5月20日起至12月31日止,对所有贸易形式、地区、企业出口的磷产品,在现有出口税率的基础上,以出口完税价格为基础,加征100 %的特别出口关税。此次调整涉及天然磷酸钙、天然磷酸铝钙及磷酸盐由圣(磷灰石除外)、磷灰石和黄磷(白磷)等多种磷产品,其出口关税将分别由目前的10%和20%,变为调整后的胞110 %和120 %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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